张掖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张掖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5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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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张掖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张掖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泽元
2015年1月12日
张掖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
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市广大农业科技人才优势,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加快农业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产品安全大市和现代农业大市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农口系统的农业科技人才(不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以下形式到基层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投资或其它形式在本市辖区内领办、联办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服务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效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
(二)受聘于本市范围内的农业技术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效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兼职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三)采取协议形式为全市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生产基地、专业村、专业户提供兼职有偿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培训等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及信息服务。
第四条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合法报酬,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农业科技项目应向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的农业科技人才倾斜,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科技经费支持。
第六条农业科技人才在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参与评奖。属职务发明的科研成果转让或入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采取申请备案制度。每年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与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考核管理、薪酬福利、知识产权归属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担任行政职务的农业科技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全市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
第九条农业科技人才在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和服务期间选拔使用、工资福利、身份编制、职称评聘、考评考核等方面同本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才离职创业,对离职创业的农业科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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