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27号
颁布日期:2014-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第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4年10月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调整对象和防控措施等不适应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2005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08年5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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