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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4年第27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第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4年10月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调整对象和防控措施等不适应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2005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08年5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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