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府办发〔2010〕24 号
颁布日期:2010-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管理,有效遏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为长春市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

第三条市、区、开发区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负责受理举报。

奖励的资金,从该单位收缴的罚没款中列支。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提供影像等方式实名举报。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进行检查。

第六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立案查实后,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收到领取奖金通知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举报人与未成年人恶意串通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举报记录等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时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第十四条各县(市)、双阳区自行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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