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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丹政发〔2009〕2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丹东、东港同城化进程,促进丹东、东港两地经济社会相互融合发展,结合当前户籍管理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区、东港市行政区。
第三条丹东、东港居民户口迁移实行“居住地落户”的原则,两地居民可以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书、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契约、自管住宅房屋租赁契约或单位公产房居住证明(均不分居住年限)申请户口迁移。
第四条丹东、东港两地之间居民户口迁移,按照同城内业务办理,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直接迁移落户。
第五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自愿选择落户于丹东、东港,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六条丹东、东港两地派出所或办证大厅均实行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迁移户口时,均由迁入地网上调取人口数据,一站式办结,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人口管理软件系统。
第七条丹东、东港城市居民因房屋动迁、子女就学、赡养老人等原因,在两地范围内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八条丹东、东港居民因务工经商等原因暂住两地的,公安机关视为“人户分离人口”登记管理。
第九条居住在东港农村的丹东市民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在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前提下,可登记落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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