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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9〕108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的《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
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完善《海西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晚育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离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地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五条为城镇下岗职工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购买平安保险至14周岁。
第六条对州、县、乡计划生育系统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干部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贡献奖5000元。
第七条对于当年考取大、中专院校(国民教育系列)的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已享受《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五条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八条奖励经费由海西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中支出。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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