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秘〔201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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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单位要主动协作、共同负责,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旅游局作为省旅指委办事机构,要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各项重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合理布局,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加快建设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吸引高端游客,拓展入境市场,建成国际旅游胜地;重点发展以商务、科教、城市旅游和环巢湖生态休闲度假体验旅游等为特色的合肥经济圈旅游区,建成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着力打造以文化创意为主打产品的皖北旅游区,建成苏鲁豫皖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旅游带,辐射大别山旅游区和皖西南旅游区,建成面向长三角、联动武汉城市群、有全国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民航机场集团、有关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提升黄山、合肥、芜湖等旅游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旅游发展,推进长三角旅游发展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国内重点旅游省份、国际重点旅游客源地之间的发展合作机制。(省旅游局、黄山、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集团)
二、提升业态,丰富旅游产品体系
(一)将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体育健身、购物娱乐、商务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观光、生态、文化(文物)、乡村、森林、休闲度假、体育康健等旅游,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精品旅游战略,构建徽文化、皖江城市、淮河风情、皖北历史文化四大旅游带。(省旅游局、省文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围绕“绿色、红色、古色、特色”,重点打造“世界遗产精品之旅”、“徽文化体验之旅”、“精彩皖江欢乐之旅”、“大别山锦绣山湖多彩之旅”、“环巢湖动感之旅”、“大琅琊飘逸之旅”、“淮河风情之旅”、“皖北养生之旅”等精品旅游线路。(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打造旅游文化演艺精品。(省旅游局、省文化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五)延伸旅游产业链,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品、旅游饭店用品和户外旅游用品制造业,定期举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支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购物场所。(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改革,完善旅游发展体制机制
(一)逐步转变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等手段,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旅游资源实行一体化管理和开发,跨行政区域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同一个景区在同一个规划指导规范下开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
(四)探索建立旅游产权交易市场。(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旅游局、安徽银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
(五)探索建立旅游投融资平台。(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旅游局、安徽银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国有旅游企业加快建立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四、突出重点,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
(一)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旅游项目库,分级调度,逐级负责,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城乡建设要优先完善旅游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省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全省旅游项目“5233”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建设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200个,实现旅游项目投资总额3000亿元以上,2015年旅游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撑,着力打造世界遗产与徽文化游、九华山生态与佛教文化游、环巢湖休闲度假游、大别山彩色游、皖北楚风汉韵历史文化游等旅游产业集聚区。(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扶优扶强,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一)支持旅游企业兼并收购、合资合作、战略重组,引导旅游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省旅游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旅游企业采取资本扩张、品牌输出、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连锁、联合和集团化经营,实现旅游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发展。(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省属旅游企业整合国有旅游资产,扩大规模,提升效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四)加大旅游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央、省属大型企业投资旅游业,鼓励和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旅游业各个环节。(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五)大力发展“专、精、特、新”中小旅游企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培育20个年经营收入超10亿元的旅游企业,2—3个年经营收入30—50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集团。(省旅游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促销,拓展旅游市场空间
(一)积极推行“区域联动、部门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营销战略,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与企业产品促销统分结合的旅游宣传促销体系。省及各市、县要围绕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做好整体形象策划和包装推介,推出特色鲜明的主题宣传口号。要充分发挥外事、商务、侨务、对台等对外宣传推广平台作用,借助文化(文物)、出版、电信、邮政等行业的传播载体,创新丰富旅游宣传形式。(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外办(侨办)、省台办、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贸促会、电信安徽分公司、移动安徽分公司、联通安徽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二)要针对旅游重点客源市场,综合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探索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多渠道提升旅游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各市人民政府)
七、优化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旅游诚信体系和旅游投诉体系,完善旅游企业信誉等级评估、重大信息公告和违规记录公示制度。(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完善省旅游12301呼叫中心建设。探索发行区域旅游“一卡通”。(省旅游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信安徽分公司、移动安徽分公司、联通安徽分公司、银联安徽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旅游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旅游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体系。(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旅游质监机构建设,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省旅游局、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网络,提升旅游交通服务水平
(一)积极引进大型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基地,探索组建合资旅游航空公司。加快新增、加密国际和境外航线,大力发展与国内重要客源地之间的航空支线交通。(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集团、省旅游局、相关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省级红色旅游景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通往A级旅游景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发展城市旅游交通专线,推动区域旅游交通公交化。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要设置规范化的旅游指示牌,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长江岸线旅游港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开展旅游包机、专列、游轮、游艇等业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旅游统计基础工作,完善旅游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旅游业主要发展指标纳入对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省统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强化规划引领
(一)将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留足空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科学编制“十二五”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旅游区、大别山旅游区、皖北旅游区和皖西南旅游区等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市、县要在全省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有序衔接、科学做好本地旅游发展规划。(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要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建设旅游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到2015年不少于2亿元。各市要逐步扩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增幅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二)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企业等给予奖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年度客房入住率收取。(省物价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广电传媒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九)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保障旅游业用地
(一)优先安排纳入省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乡村旅游项目确需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项目单位,返还的植被恢复费应用于项目绿化和植被恢复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四、增强金融支持
(一)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担保平台作用,加强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灵活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贴息、担保贴费和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发展旅游保险。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开办小额旅游按揭贷款业务,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银联安徽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四)旅游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人才培养
(一)加强党政干部旅游法律和政策知识培训,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内容。(省旅游局、省行政学院、各市人民政府)
(二)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完善旅游人才教育培训体系。(省教育厅、省旅游局)
(三)实施全省旅游培训计划,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实施旅游企业家培养工程,重点加强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景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旅游规划、策划、营销等专业人才。(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重视旅游智库建设,加强旅游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旅游局)
(五)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及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培训。(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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