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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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支农资金范围,2013年度安排5000万元,按实际奖补金额兑付,下年度起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市农委制订安庆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指南,对符合投资指南的农业企业,1年内完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者2年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厂房、生产设备。
4.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奖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标准不低于第3条固定资产奖补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支持政策。
5.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6.骨干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奖励。骨干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产品获得省级、部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在省政府、国家部委举办的展会上获得奖项的;利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并形成批量生产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7.龙头企业品牌宣传奖励。市财政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省内高速公路两侧立广告牌的,每块广告牌奖励企业1万元;对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8.“三品”认证奖励。对新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分别按1.5万元、2万元、2.5万元给予奖励。
9.农业标准化奖励。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的,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10.美好乡村产业发展奖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400万元,支持美好乡村示范村产业发展,鼓励示范村培育有区域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具体考评及奖励由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11.“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3.耕地规模经营业主奖励。对流入耕地1000亩以上,且到2013年底持续经营满三年的单个业主,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亩-2000亩的奖励10万元,2000亩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种植双季稻500亩以上的业主,按每亩50元给予奖励。
14.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5.示范农民合作社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6.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奖励。对2012年获得批准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持续规范运作且受益社员比例达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农业特色板块建设
(一)粮油板块
17.粮油棉高产创建。承担省级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和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二)茶叶板块
18.标准化茶园和清洁化茶厂建设。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
无性系茶园,验收达标且集中连片在1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对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清洁化茶叶加工厂进行奖励,每家奖励20万元。
(三)水产板块
19.水产良种场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及池塘标准化改建奖励。择优评选10家省级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场,每家奖励10万元;择优评选20家池塘标准化改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每家奖励10万元。
(四)畜禽板块
21.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家奖励25万元;新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家奖励50万元;新建年出栏50万只、100万只以上规模肉禽场,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建年存栏5万只、10万只以上规模蛋禽场,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建年存栏200头、4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建年存栏1000只、20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22.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市级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农产品流通产业
23.农产品进超市。对在超市年销售额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各评选5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24.电子商务。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各评选5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25.提升信息化。市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农业物联网建设,对建成应用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10万元,最多奖励不超过5家。
六、支持农业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26.增加农业科技和服务投入。增加市财政对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农机推广体系、农村能源体系、新型农民培训以及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鼓励发展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业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及运用,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
27.增加动物防疫投入。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
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28.增加种业投入。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新建连片面积200亩以上制种基地的科研单位,按每亩100元给予奖励;对新研发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种业企业及科研单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引进、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种业企业及科研单位,给予一定奖励。以上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9.提高农机化水平。以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收和茶叶机采为重点,创建10个农机与农艺结合的市级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
30.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择优评选20个成规模、效益好的农村生态家园示范点(片)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宜城板块市辖区农业发展
(一)蔬菜产业
31.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0元;预制复合材料大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0元;竹木大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200元。蔬菜瓜果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32.城郊露地蔬菜。新建无公害蔬菜专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且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
33.伏缺菜基地。对伏缺期间(7-9月份)利用现有钢架大棚配套遮阳网、防虫网、粘虫板、杀虫灯等设施发展伏缺蔬菜,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
34.水生蔬菜基地。新建水生蔬菜基地且集中连片300-1000亩的,每处奖励10万元;1000亩以上的,每处奖励20万元。
(二)花卉产业
35.苗木花卉基地。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5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奖励10万元。
(三)休闲观光农业
36.休闲农业项目。新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其它
37.市政府年初从市级农业开发资金中已安排用于其它方面的资金项目及规模,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8.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励资金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奖励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39.申请上述政策的单位(个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个人)。
40.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1.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奖励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42.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个财政年度。实行年度政策绩效评估制度,下一年度经政策绩效评估、修订完善后施行。
43.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政策。
44.本政策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实施细则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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