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宜政秘〔2013〕214号
颁布日期:2013-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2013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起,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1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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