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精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扶助金标准。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2014年,对全市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130元,达到国家统一

城镇标准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市提标部分,城区按市、区财政7:3比例承担,各县(市)由县级财政承担。以后根据国家、省动态增长机制,逐步调整。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重建房屋户均2万,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标准给予改造资金补助,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安庆市农村危房改造及清洁工程实施方案》规定落实。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失能且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失能或部分失能、失智且年满60周岁的城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相应的护理补贴。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或选择居家养老的,按照失能、失智的轻、中、重程度,日常运营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0%、100%、200%。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政策规定免除其遗体接运,遗体冷藏(3天以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年内)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对选择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安葬费。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申报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开展医疗服务巡诊,由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一对一”家庭医生上门服务模式。实行年度健康体检,发放“爱心服务卡”,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开通住院“绿色通道”,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结对家庭医生通过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联系协调,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优先安排病房及专家诊治。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困人群的基本信息、现状和需求,并建立目标人群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应分类建立个人服务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进行定期探视慰问。

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申报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紧急救助。

12.实行平安保障。通过人口专项基金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

13.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为其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要及时认定并落实就业援助,优先帮扶就业创业。

对开展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政府可为其代缴政策性农业保险或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15.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或因就业求职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导致行动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16.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每生每学年资助10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对贫困家庭寄宿生优先安排生活补助,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高中教育阶段,就读普通高中的,享受最高档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就读中职学校的,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考入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的新生,优先享受安庆市贫困大学生助学金,每人4000元,并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校车服务时,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享受各类残疾人帮扶救助和就业创业政策。

17.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19.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在实施项目中,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比例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20.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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