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我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受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制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加强接处警工作,认真核查甄别,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接护送返乡工作,妥善安置或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积极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五)强化未成年人流浪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保护职责,共同做好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四、明确职责,落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措施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市救助管理站要进一步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功能,各县(市)、区要健全救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实施积极主动救助措施,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利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护送工作;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社会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照顾因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解救出来但又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本市户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本市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和纠正行为偏差。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有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与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违法事实及处置意见等情况的交接工作;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在接送有人身伤害倾向的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应予以协助配合。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要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帮扶;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指定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按照先行救治的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并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六)财政部门要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告知公安或民政部门的同时,直接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八)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应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协调、联系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全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救助保护管理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人性化的救助保护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有条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监护管理、学习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民间慈善组织,可委托其提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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