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相关规定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在退休(或到退休年龄)时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从2011年3月起开始执行。

2.夫妇双方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全额承担;其他人员及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

2.企业职工退休或其他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城镇居民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

本意见实施前退休时领取的一次性补助不足1000元的补发到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补发至2000元。

3.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按同标准一次性安排支付。

四、市区奖励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相关有效证明及材料代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确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居委(村委会)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并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审批。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由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申请对象携带由社居委(村委会)初审后的申请表到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此项审核),并将申请表交回社居委(村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统一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审批,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将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预算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三)资金发放

1.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按月或按年发放;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统一按年发放。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通过市养老金帐号代为发放;无社保号对象由区确定按年发放。

五、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市区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经费按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兑现计生法定奖励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落实计生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法定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结合学习贯彻新《条例》,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标准和工作规范的学习培训,使各有关单位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计生法定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增强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规范管理服务。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落实政策,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切实把好申请登记、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关,确保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奖励到人、不漏不错。

(四)严格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计生法定政策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财政、监察、审计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所发的奖励资金,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条例》和《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0〕16号)及本意见规定,研究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发放统计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申请审核表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对象审批统计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审批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区第页共页

姓名

工作单位

子女姓名

出生时间

领证时间

应发金额(元)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对象申请

审核表

申请人签名:社保个人编号:户籍地居委会: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全称)

退休时间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子女姓名

出生

年月

光荣

证号

领证

时间

社居委初审意见(盖章)

初审人:

年月日

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申请人一次性补助已兑现:元。

审核人: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月日

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区人口计生委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审批

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区第页共页

社保个人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全称)

退休时间

应发金额(元)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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