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设立安庆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职责,促进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民政法制宣传,指导并监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八)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救助工作。
(九)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检查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准的设置。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业务指导;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和殡葬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市级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基建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按照管辖权限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登记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省民政厅的委托,做好全市基金会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批准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三)优抚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工作;承担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等人员评残(包括新评、补评和等级调整)的审核报批和有关抚恤工作;承担革命烈士称号审核申报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双拥工作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承担慰问部队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负责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协调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指导军供单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协助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落实问题。
(五)救灾救济办公室(市生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落实防灾减灾规划;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办灾情调查、核实、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负责有关救灾物资仓储的管理工作。
(六)最低生活保障局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市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救助资金分配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关政策;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七)社会福利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新办福利企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负责全市婚姻、收养登记和殡葬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涉外送养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婚俗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婚育宣传和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有关工作;提出殡葬改革的政策建议和措施,推进全市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
提出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指导开展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城乡社区图书室援建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全市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承担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道路及住宅小区等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有关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公告;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提出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计划。
(十)人事教育科
拟订全市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