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蚌政〔2012〕143号
颁布日期:2012-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30日

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52号),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环境,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4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原则。当年申报项目资金超预算额度,由市经信委提出调减项目资金的意见,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拟支持项目。当年申报项目资金未达预算额度,应严格审核,不得提高补助和奖励标准,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结转下年。

第二章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蚌埠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成长性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微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企业自主创新、节能降耗、“两化融合”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推动企业清洁生产。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生产节能降耗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与清洁生产项目。

(三)鼓励企业“两化融合”,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重点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环节中的应用效果明显,并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等项目给予补助。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创业辅导中心建设。

第三章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后支持方式。补助或奖励金额根据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多少或创新成果大小确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

(一)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传统产业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大于100万元,项目实施企业应为中、小、微型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列为省级新产品或省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列为国家级新产品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

(二)节能降耗项目。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5万元;中小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非强制性)的,奖励10万元。

(三)“两化融合”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四)公共平台项目。考核评估达标后,对下列项目予以支持: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服务机构当年开展服务项目实际费用发生额或平台建设实际完成厂房、辅助用房、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按当年实际厂房、辅助用房、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按当年实际厂房、辅助用房、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项目;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省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本年度以前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不再申报。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项目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报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的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获相关部门认定。

(二)申报节能降耗项目的条件。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三)申报中小微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的条件。

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具备信息化应用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和条件,信息化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常规手段,并能够切实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当年已经获得相关部门认定。

(四)申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条件。

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依法注册、登记,有规范、完整的服务规程,拥有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质,全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且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较好的服务业绩。

(五)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条件。

纳入各县区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规划,截至项目申报前一年基本建成;创业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完备;入驻企业数不少于15家,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在50%以上;具有为新办企业提供非营利性创业服务的功能,包括创业指导、咨询策划、代理服务、融资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

(六)申报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项目的条件。

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上缴税金400万元以上;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数在30户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50%以上,60%从业人员从事于主导产业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初步具备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完备;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镇政府能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和扶持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及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区中小微企业及服务机构向所在县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县区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次年3月底前为各县区申报时间。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

(六)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凭证,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购置专项用于研发的设备、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项目除外);

(七)项目进展情况;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九)完成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合同、收费凭证、服务效果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对服务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内,结合企业发展情况,按照择优原则,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一定数量的当年拟支持项目,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年最终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通知书。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管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企业,以及项目未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实施的企业,其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申报用途使用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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