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蚌政〔2012〕78号
颁布日期:2012-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蚌政〔2012〕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预计“十二五”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依托实施重大发展战略扩大就业。依托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北中心城市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不断推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工业企业就业。大力开发各类基层就业岗位和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全市基层一线和工业企业就业。

积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就业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对基层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从义务兵退役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落实其在升学、就业、定向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面优惠政策。对选调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培养的全科医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的,要按程序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及时办理入编手续。对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要确保有编有岗。

对在基层服务项目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和在本市工业企业连续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时,公共笔试成绩一次性加2分。

(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在乡镇(街道)、村(居)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基层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岗位奖补。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时,公共笔试成绩一次性加2分。

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较多、就业任务较大的年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社部门可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聘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2年内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月不低于1150元,其中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950元(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金额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补贴不低于200元。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贴息办法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121号)规定执行。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市、县财政要依法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增加创业资金的投入。

(七)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八)放宽创业企业准入条件。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投资注册个体工商户和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国土部门权属证明的,可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有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促其转型升级。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和在规定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在新增就业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人社〔2011〕58号)规定执行。

(十)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户籍和在规定毕业年度内的非本市户籍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蚌银发〔2011〕67号)规定执行。

(十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借助各类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孵化基地,参照《关于建立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蚌就统组〔2011〕12号)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党政机关和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自2012年起,就业见习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社〔2011〕313号)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五)做好离校前后就业工作衔接。市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妥善做好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衔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允许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家进校园、供求面对面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直接、有效的就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等就业信息服务。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七)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八)强化就业援助。对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实行“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安排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双倍人数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

(十九)方便就业落户。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方便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力资源(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登记为市人力资源(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二十)维护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防止各类就业歧视,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目标责任,严格兑现奖惩。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