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蚌发〔2011〕26号

(2011年10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精神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先争优目标

1、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政策,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协调全面发展;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力度;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

2、实行双目标管理,确保皖北地区先进位次。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基础性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性别比目标任务的落实,保持皖北地区领先位次,努力达到全省中上水平。

二、综合治理,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格局

3、齐抓共管,履行职责。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顾全大局,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制定好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察各级领导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宣传部门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统筹协调。蚌埠日报社、蚌埠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并适时曝光反面典型和案件,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攻坚克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公安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定期互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流入、流出等变动情况的制度,确保信息通报渠道畅通;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在办理户籍迁入、新生儿入户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实名登记制,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核查医疗保健对象的人口信息,建立每月出生、计免等信息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选择性别生育行为发生。

民政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每月互相通报结婚、离婚、收养信息制度,严格把关;在扶贫、农村低保、救灾救济、慰问等工作中实行对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政策。

住建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查验雇请的外来人员《婚育证明》,并登记造册。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教育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优惠政策;负责督促中学、小学、幼儿园在新生入学时核查人口信息,并登记备案。

工商部门要在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办理(或年检)营业执照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人民法院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对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及时执行到位。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年要向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按规定兑现奖惩。

三、攻坚克难,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突出问题

4、抓住工作重点,加大违法生育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重点人群违法生育。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生育行为,要公开曝光,从重从快处理。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机制,对违法生育对象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5、突出工作难点,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公安、法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两非”案件查处机制,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对性别比偏高、打击不力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或“一票否决”。对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6、创新工作形式,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配齐配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人员和社区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试点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形成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全市“一盘棋”格局,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问题。

四、强化保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7、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市本级今年已追加的项目资金,从明年起纳入经常性预算并逐年增加,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8、加强阵地建设,促进县站乡所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到2011年底,县站乡所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用2-3年的时间,村级服务室基本达标。“十二五”期间,创建一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所。

9、重视队伍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从强配备一把手,市、县区人口计生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乡镇(街道)计生办要配备1-2名行政编制人员和1名微机操作员,乡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按每万人1名配备。

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任职满一年以上,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优秀的,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其他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在岗享受副科级待遇,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保留其副科级待遇。各级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确保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

10、夯实基层基础,抓好村(居)计生专干队伍建设。按照竞争上岗和“县(区)管、乡(镇、街道)聘、村(居)用”的原则,对村(居)计生专干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农村地区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以上计生专干,城市社区按每5000人不少于1名配备计生专干。落实村(居)计生专干、城市社区计生协管员工资待遇,村(居)专干享受村(居)正职干部待遇,社区计生协管员每月不低于800元(含绩效),并为其办理有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聘用的计生信息员、协会小组长等实行定额补贴。

11、完善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三项制度”;积极推进提标扩面;按省《条例》要求,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新标准兑现到位。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二女绝育家庭成员,在大病统筹方面给予倾斜。

五、加强领导,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意识

12、强化党政一把手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半年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不少于两次。

13、强化分管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要集中精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求真务实,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4、强化检查、指导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定期分析解剖问题、定期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调度整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督查、调度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通报县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15、强化“一票否决”责任。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对当年在省、市年度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区、市直单位责任人,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2次以上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乡镇(街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优先提拔重用;对当年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县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按皖发〔2006〕3号文件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实行跟踪否决;连续两年的,予以组织调整,给予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未完成当年各级政府人口目标或本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人员)政策外生育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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