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15〕14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6月9日

蚌埠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泛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的日常监督工作,发现违法取用地下水现象及时制止并向执法部门反映。

第五条蚌埠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淮河以南建成区和各开发园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执法工作;淮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市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或修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展小蚌埠、曹老集、梅桥等乡镇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补充勘探工作,制定淮河以北战略地下水源地保护方案。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优水优用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地下水功能区划要求,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根据市区地下水资源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采区。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城市规划区应急水源井的规划布局和保护。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除特殊用水行业外,逐步取缔其他行业用水,原取水井作为应急水源井。落实应急水源井的管护主体,设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应急情况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制定应急水源井的管护制度和启用预案。

第十一条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水,对“退市进园”企业实施改水措施,鼓励优先使用地表水。继续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国土、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做好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在市区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坑、渗井、浅井等向地下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第十三条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重点区域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住宅小区住户取水等。已经修建的,由蚌埠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淮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封闭。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施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取水井的开凿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开工前须将施工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

(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水位异常,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按要求采取封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

(六)不得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或禁止取用地下水资源。

(一)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超采区;

(二)主要水源地保护区;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四)水工程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或城中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查更换前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取水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取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取水结束,取水户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办理取水设施终止使用手续,并按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下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缴纳通知书,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下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充实、整合管理和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逐步实现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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