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秘〔2013〕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弘扬社会公德、倡导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政策推动,统筹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经济扶助、精神慰藉、生产扶持、生活关怀、医疗保障、就业安置政策,形成经济、精神、养老“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三、帮扶措施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执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市、县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每户3000—10000元的紧急救助,并购买平安保险。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市计生协)
3.建立专项帮扶基金。市一级每年从计划生育统筹金募集总额中按10%比例提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基金。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专项帮扶基金,统筹开展帮扶工作。帮扶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动发展。(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生活保障服务。
4.开展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励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年满60岁的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办理综合保险。由市计生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共同开发综合保险项目,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就业、照料等难题纳入保险范围,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市计生协)
6.解决住房困难。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问题列入保障房建设规划。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失独”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在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对“失独”家庭增加1人份额的补助,并优先选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养老保障工作。
7.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区(管委会)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计生特殊家庭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落实养老照料。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城市“失独”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减免有关费用;农村“失独”老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进农村敬老院养老,实行国家供养。积极推行居家养老,由政府为“失独”家庭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发放每户每年不低于500元的养老服务代金券,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每年发放不低于1200元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开展养老储备试点工作。鼓励、指导社区居民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服务时间和内容将储存“养老银行”个人账户,为日后个人居家养老储备“资本”。(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1.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区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2.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孕期保健及分娩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人口基金和帮扶基金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建立完善医疗服务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服务和救助系统,实施精准服务。为“失独”家庭成员办理医疗服务“爱心卡”,持卡人就诊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免120等急救车辆使用费用,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住院费用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医疗机构给予减免5—10%;住院或手术可授权委托签字,解决看病难和大病救助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4.开展结对帮扶。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与计生特殊家庭结对帮扶制度,每户家庭有2—3位工作经验丰富、善做思想工作的人员进行结对,其中至少有1名党员干部和1名女性成员。帮扶义务人定期上门与他们聊天、谈心,询问所急所需,提供服务,帮助解决生活难题。(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5.实施精神慰藉。依托计生“城市生活e站”和农村“幸福生活e站”,设置“心灵驿站”活动室,为计生特殊家庭定期开展“一对一”心理矫治、心理疏导等个性服务。依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开通24小时咨询热线,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解除心理障碍。动员社区力量,组织开展邻里关爱、互帮互助等联谊活动,丰富精神生活。(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就业创业。定期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免费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为计生特殊家庭发放限额无息贷款和信贷担保,帮助发展致富项目,变“输血式”救助为“造血式”扶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提供交通便利。对于年满65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办理公交乘坐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计生委)
18.开展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要优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计生委)
19.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落实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20.提供收养和婚介服务。对于失去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有收养子女意愿的“失独”家庭,人口计生、民政和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帮助办理相关收养和入户手续;对丧偶或离异的“失独”家庭成员,人口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要与婚介机构紧密配合,积极主动搭建平台,提供再婚服务。(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21.建立专业社工队伍。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以社工为主体,形成“社工+计生、民政专干+志愿者+养老服务人员”的“1+3”服务团队,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信息服务、家政服务、家庭访视、便民利民、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等一系列无偿或低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团市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推行日常走访常态化。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日常走访、情况了解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结对帮扶的领导和部门以及社工队伍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联络工作,并协助及时解决问题。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档案,组织、协调开展传统节日集中慰问活动。(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作用,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行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计生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二是强化宣传指导。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墙报、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了解基层组织现状和服务能力,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督查和了解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帮助活动持久深入开展。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帮扶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投身社工事业,实现关爱行动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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