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3〕84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2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意见

为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解决“失独”家庭后顾之忧,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以下简称关爱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关爱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一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由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成为“失独”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关爱“失独”家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和推进民生工程的具体行动,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党和政府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亲民爱民的生动体现。通过政策帮助、完善机制、搭建平台,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这个特殊群体,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弘扬社会公德、倡导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开展“失独”家庭关爱行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宣传倡导、政策推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从经济救助、圆梦行动、社会保障、社会关爱等四个主要方面,对“失独”家庭在经济上扶助、精神上慰藉、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关怀、医疗上保障、就业上优先,形成多元政策扶持,多重民生保障,多方心理慰藉的关爱体系,使他们坚定生活信心,重燃希望之光。

三、工作内容

(一)提供经济援助。

1.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即独男死亡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助270元,独女死亡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提高标准部分,各县由县级财政承担;市区按照民生工程筹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2.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人口基金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和经济救助。

3.为“失独”家庭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在其遭受到意外伤害和罹患重大疾病时,能获得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和医疗补偿,保险费用由市、县区统筹解决。“失独”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方年满49周岁),由县级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二)实施圆梦行动。

1.对有生育意愿和生育能力的“失独”育龄夫妻,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主动帮助他们办理生育审批手续,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

2.对需要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育龄夫妻,由人口基金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再生育补助(每对夫妻终身只享受一次再生育补助),并提供再生育技术信息服务。

3.对于失去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有收养子女意愿的“失独”家庭,人口计生、民政和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相关收养和入户手续。

4.对丧偶或离异的“失独”家庭成员,人口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要与婚介机构紧密配合,积极主动为其搭建平台,寻找生活伴侣。

(三)落实社会保障。

1.住建部门要利用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政策,为“失独”家庭改善居住条件,逐步解决现有“失独”家庭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确保他们居有其所。

2.卫生部门要确定1至2家有资质的医院,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辅助技术支持、孕期保健及分娩服务。指导县区和医疗机构,为“失独”家庭开设医疗“绿色通道”,解决他们的看病问题。

3.民政部门要利用现有机构,优先为“失独”家庭成员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失独”老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进农村敬老院养老,实行国家供养;市区“失独”老人全额享受低保,由各区民政部门安排在区级敬老院养老,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确保他们老有所养。

4.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失独”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对其进行免费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对“失独”家庭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基础上,酌情适当增加报销比例,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5.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力度,定期走访了解情况,提供帮助。各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每年为“失独”家庭成员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等优质服务。

6.财政、公安、交通、农业、司法、妇联等各涉农、涉老部门和相关群团组织,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在发展生产、创业就业、生活优待、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有效保障。

(四)开展社会关爱。

1.建立各级领导和党政机关结对帮扶制度。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失独”家庭实际,安排市直和县区直部门领导干部与“失独”家庭开展结对帮扶,定期上门走访慰问,开展亲情服务、心理慰藉和精神安抚。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和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至少帮扶一户“失独”家庭,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各驻蚌单位及驻蚌部队根据本单位实际,积极参与关爱行动。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关爱“失独”家庭社工、义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立以社工为引领、义工和志愿者为补充的联动机制和服务体系,定期为“失独”家庭提供信息服务、家政服务、家庭访视、便民利民、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等一系列无偿或低偿服务。

3.各社区、村负责“失独”家庭日常走访、情况了解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帮扶领导和各工作部门,以及社工、义工、志愿者与“失独”家庭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将“失独”家庭的愿望和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及时解决问题。联系、协调落实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的日常照料、疾病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工作,建立“失独”家庭帮扶档案,组织、协调开展传统节日集中慰问活动。

4.各群众团体、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工作,为“失独”家庭提供一份帮助、献上一份爱心,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失独”家庭关怀行动,形成互帮互爱、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失独”家庭关爱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帮扶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推动落实。

(二)强化宣传,督查指导。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墙报、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基层积极参与“失独”家庭帮扶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了解基层组织现状和服务能力,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督查和了解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掘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关爱行动深入持久开展。

(三)政策引导,确保落实。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门经费,确保“失独”家庭关爱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投身社工事业,实现关爱行动社会化。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