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

二、补贴对象

市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当月启动本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同比连续3个月超过4%;

(2)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

(3)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5%。

2.停止条件:当上述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补贴机制启动前的水平时,暂停补贴机制。

(二)补贴标准。

人均每月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按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按本地同期年均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职工(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按本地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增发。

当上述启动条件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由市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按规定程序,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

自标准提高之日起停止发放对应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四、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测定,按月发放。

五、工作职责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该联动机制。该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联动补贴标准。

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负责按月测算、编制并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类价格涨幅以及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

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市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掌握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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