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蚌埠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蚌埠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蚌埠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精神,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全市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就全市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以民生工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为契机,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卫生事业为农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以保障农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从我市市情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循序渐进、稳步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

(三)坚持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和维护农民健康的责任,切实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乡镇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要组织形式,以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为基本内容,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基本规范,为全市农民健康需求提供有效保障。

四、运行模式

(一)组织形式

以乡镇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为主要形式,其它建设形式为补充,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体,即所有的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在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制度、档案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其房屋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由乡村医生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职责。

(二)管理模式

我市村卫生室实行“八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1.统一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规定,设置村卫生室。

2.统一房屋建设。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统一房屋建设标准,即业务用房面积80~120平方米。房屋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3.统一人员准入。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分配制度,并积极探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4.统一设备器械药品采购配送。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设备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依据规定从合法供货渠道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并调配至各村卫生室。

5.统一行政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人、财、物统一管理;负责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并督促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宣传等职责,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6.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常规收费项目上墙公示;其医疗业务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村卫生室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基金,比例不得高于5%,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卫生局审定,市卫生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统一制度建设。各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项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

8.统一档案规范。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账、册、证、卡、簿等,使用的印章、各种票据和医疗文书由各县(区)卫生局统一刻(印)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建设进度分年度实施。2009年完成50%,2010年完成80%,到2011年实现全部村卫生室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调度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的统筹规划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督查;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卫生、公安、药监、工商、法院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物价、药监、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管,使“八统一”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得以有效运转,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消除畏难情绪,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全县(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

(六)加强监督考核。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将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优先认定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分年度对乡村一体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年度目标考评相挂钩。要严格奖惩,对工作积极主动、进度快、质量高的县(区)和卫生院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一体化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