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5〕8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5年9月20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巢政[2015]80号)、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流程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合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合肥市政府审批和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审议预算调整及大额资金追加,讨论决定大额专项资金再分配、国有资产处置及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等;
(五)讨论决定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以及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审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讨论决定需提请研究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九)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和撤销;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有关奖惩事项;
(十一)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决定的事项;
(三)涉及人事安排相关内容的事项;
(四)涉及编制问题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单位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同时对议题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第一责任。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议题,会前需由分管市长或提请单位牵头召开会议,充分进行讨论和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凡未履行程序或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中: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会前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听证、法制审查等。
(三)涉及法律(包括规范性文件)问题的,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规定等,不符合的一律不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八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由提请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副市长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的临时性议题,由市长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十一条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武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确定,由议题提请单位在申报议题时一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题涉及到的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不能到会的,原则上议题不上会研究。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须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等,经市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政策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纪要、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六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需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报送的议题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延期上会。
第四章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不得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及交办清单,经市政府办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替代必要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推进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督查和目标效能管理办公室上报办理情况;对不能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事项,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由市督查和目标效能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销账制,建立决策事项汇总表,按期按质完成的,予以销账;实行督办制,未按期按质完成的,专题下发督办通知单,明确延期办结期限;实行通报制,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出席、邀请及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六条议题涉及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安排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的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若安排其他人员汇报,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至静音状态,不得接听电话,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处理其他事务。确需中途离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
第二十九条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扩散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材料,不得带出会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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