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4〕34号
颁布日期:2014-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12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8日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年度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年度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年度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第六条(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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