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巢湖市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巢湖市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做好巢湖市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现在距离11月1日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仅有一个多月,普查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基层,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这次人口普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普查的外部环境和组织实施条件与前五次人口普查大不相同,普查的难点在城镇,特别是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的城乡结合部,给查准总人口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为切实做好巢湖市区的人口普查工作,现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都必须在现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参加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在居巢区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服从所在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
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协助所在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共同开展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必要时,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协调员,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完成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三、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搞好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辟人口普查宣传栏、黑板报、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职工和家属主动配合,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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