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强化机动车报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强化机动车报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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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强化机动车报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政办〔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强化机动车报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领导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不仅是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市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报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能,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环保、交通、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报废机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明确职责,细化分工,量化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机动车定期注销报废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收缴的报废机动车,按规定缴交回收后,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后按规定出具注销登记证明。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各级环保、公安车管部门要强化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监管,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要严格检测工作,对报废机动车、黄标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报废期限相一致。
(三)严格营运机动车准入制度,及时处罚违法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报废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发现违法车辆,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罚。
三、扎实开展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专项行动
(一)行动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底
(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70天的集中统一行动,集中报废一批已得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各类机动车,努力完成我市(应报废各类机动车26217辆、减排氮氧化物1916吨)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具体任务分解附后)
(三)工作重点:达到报废年限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它营运车辆、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轻(微)型非营运载货汽车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
各级政府要积极统筹和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板报、专栏、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报废机动车车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务必达到两个到位:一是对车主、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到位,使每个车主、驾驶员都意识到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机动车的危害性,自觉依法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到位,使他们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识别报废机动车的能力。教育群众购买报废车的危害性,让群众自觉不购买报废机动车,堵住报废机动车流入农村渠道。同时,积极动员各基层组织和各相关方面主动参与到节能减排报废机动车工作之中,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2、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1)加强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方式交易等违法行为。要对各类固定的交易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有形无形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
(2)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签订不承接报废机动车维修责任书,把好对维修车辆进行造册登记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拼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3)完善营运车辆发证和退役车辆的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的发证,对退役车辆应实行告知报废义务,跟踪退役车辆情况,对到期未交到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车辆,追究企业或车主的责任,如一意孤行者,停止该企业或车主的其他车辆营运资格
(4)加大力度查处路面报废机动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同时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5)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与互助协作机制,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日期的汽车分布情况、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环保检验、车辆维修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力促节能减排和报废机动车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6)加强督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报废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可通过书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制定一些必要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奖励办法。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成立三个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下旬。
原则上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由市强化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细则,按照本意见的主体要求和各地目标任务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好,提前达标的县区将给予一定奖励。对完不成任务,不能按期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六安市报废机动车任务分解表
辖区管理部门
应报废机动车
总数(辆)
2011年应完成
任务数(辆)
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直属一大队
10433
4721
345
直属二大队
8654
3916
286
直属三大队
7055
3192
234
寿县大队
8015
3616
265
霍邱县大队
8045
3642
266
舒城县大队
8250
3733
272
金寨县大队
1333
603
44
霍山县大队
5982
2708
198
叶集区大队
188
86
6
总计
57955
26217
1916
统计截止日期:2011年6月30日
六安市2011年报废机动车任务分解表
大型客车(辆)
氮氧减排量(吨)
中型以上货车其它营运车辆(辆)
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其他各类车辆(辆)
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直属一大队
30
11.16
1850
302.04
2841
31.8
直属二大队
25
9.30
1650
269.38
2241
7.32
直属三大队
25
9.30
1300
212.24
1867
12.46
寿县大队
20
7.44
1500
244.89
2096
12.67
霍邱县大队
25
9.30
1550
253.06
2067
3.64
舒城县大队
23
8.56
1576
257.30
2134
6.14
金寨县大队
10
3.72
200
32.65
393
7.63
霍山县大队
10
3.72
500
81.63
2198
112.65
叶集区大队
5
1.86
25
4.08
56
0.06
总计
173
64.36
10151
1657.21
15893
1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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