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随军、随调配偶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配偶,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取得本市户籍的驻铜部队干部配偶。随调配偶是指部队干部转业时,其配偶随之一同调入我市安置,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转业干部配偶。

第三条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性调配就业、市场推荐就业、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单位均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随调配偶就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随军、随调配偶。

第五条随军、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可按身份不变的原则,相应安置在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其它身份人员,采取市场推荐促进其就业。原为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如我市事业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可优先安置到符合条件的聘用岗位。

第六条鼓励随军、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予以办理,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免费创业培训、小额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鼓励随军、随调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能力证书的,据规定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明确专门的经办机构负责,对随军、随调配偶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市场推荐就业。

第九条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将通过市场推荐仍难以就业的随军、随调配偶情况登记建档。对其中就业愿望迫切、经两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审核后,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安置就业困难的随军、随调配偶的企业(岗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第十条属行政性调配安置就业的随军、随调配偶,从批准随军、随调并取得我市户籍满3个月后,由于非自身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从第4个月开始,每月由市财政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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