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生产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生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明电〔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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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生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期,随着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影响,家禽及禽产品销售严重受阻,禽业生产遭受重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为稳定禽业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各地要把保护种禽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对存栏父母代种禽按每套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落实。
二、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在省财政承担一半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款展期。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自产自销的家禽养殖、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分成部分;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各类有关支农资金要向禽业生产倾斜。
三、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产销衔接。家禽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户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减少损失。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禽类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收储的本市产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共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在省财政承担一半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加强流通管理和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规定,市内各县(区)之间不得随意设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动物检疫、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检疫、检验、消毒和市场管理,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在有条件的市场内划定区域,实现活禽隔离宰杀,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保障禽类产品的有效供给。
五、积极指导家禽业生产单位开展生产自救。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商务、供电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家禽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加强指导,帮助家禽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优化生产模式,调整生产规模,降低养殖成本,建立信心,战胜困难,确保家禽养殖及产业链稳定、安全和有序发展。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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