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秘〔2009〕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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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秘〔2009〕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是高度危险作业,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要广泛宣传《办法》,教育企业和个人遵守《办法》,严格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使《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安全的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区经委,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市、县、区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切实强化企业监管责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建设更加严格、全面的视频监控系统,涉爆场所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要求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要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或采用现场混装新技术作业方式进行生产,从源头上遏制涉爆事故发生。
四、完善事故反应体系。民用爆炸器材管理单位都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或宣教工作,做到“通讯畅通、反应迅速、救援及时”,提高事故应急能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完成,并报市经委和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重大险情报告、举报制度。继续坚决治理涉爆生产作业“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每月对民爆库、民爆点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库、民爆点进行安全抽查。
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发现隐患、险情,要及时处理、准确报告。对不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于发生严重事故的民爆生产和销售企业,严肃查处。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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