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4〕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4〕160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7日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压实交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4〕16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开展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排查,消除隐患。国省干线公路方面,重点排查整治公路沿线限速、限载、限高、提示、警示等标志标牌,警示桩、警示墩、护栏、防护网、隔离栅等安全附属设施;跨线桥、危桥、隧道等交通构筑物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公路沿线高边坡、事故易发路段、急弯陡坡路段、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收费、治超站点安全岛、标志、标线;改扩建、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临时安全设施;隧道内消防、通风、照明等机电设施的技术状况等。高速公路方面,重点排查整治路基、路面的技术状况;视频监控设施、电子情报板;临崖、高架衔接路段安全护栏设置情况,穿越村庄、学校、上跨桥沿线的隔离设施(隔离栅);桥下堆积物、违章建筑;大中修工程和涉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农村公路方面,重点排查整治沿线护栏、标志、标线、警示和视线诱导设施;急弯、长大下坡和穿村镇路段、公路交汇口等。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宣广公司。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善资料,加强养护。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内业资料管理,做好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注重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完善安全基础台账;遇有损坏、丢失现象要及时发现,及时恢复、及时完善,确保公路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管护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局、宣广公司。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开展长途班线集中整顿。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及车辆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恢复运营。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营运车辆检查,依法打击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经营、不按核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以及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营运车辆。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开展联合稽查,重点查处“黑头车”和异地营运等非法行为。全面推广应用“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旅游包车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客运站管理。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全面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加强客运站源头监管,积极推行《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皖公运客〔2008〕3号)地方标准,依法查处客运站违规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开展联合专项督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实时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使用符合规定的平台和终端产品,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及时提醒、制止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充分发挥省级监管平台的作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要求,深刻汲取“3·1”特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危货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车辆技术状况等为重点内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调查摸底活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没有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三)开展交通秩序治理专项行动。

加强路面勤务管理。实行路段承包责任制,将各路段划分责任区,落实到每一名执勤民警,实行定班、定时、定岗、定责,确保勤务落实。对高速公路一级执法服务站坚持24小时道口定点勤务制度,对营运客车实行逢车必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货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加大检查力度。在定点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辖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不定期、不定点地在辖区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路段和时段开展流动执法,依法查处“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涉牌涉证、非法改装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扩大整治覆盖面。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体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建议、大整改”专项活动,认真梳理、排查、整改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全面落实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工作和面对面教育,尽可能采用喷涂的方式使粘贴率达到100%。要以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为重点,对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情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并积极开展报废车辆清理行动。积极发动乡镇政府、村委会,组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严把村口、镇口和集市口,及时劝导、查纠面包车超员、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等高危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客运车辆管理。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设立临时执勤点并加强路面巡逻,加强客运车辆检查,严防探亲客流乘坐超员车。在旅游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点,对旅游包车进行逢车必查,严防旅游包车超员载客。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的发车班次,避免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落实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自凌晨1时起,提醒和劝导长途客运司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服务区休息或驶离高速公路休息。对凌晨2时至5时没有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仍在运行以及未按规定在指定接驳点更换驾驶人的客运车辆,依法严厉处罚后一律引导至服务区等安全场所强制停车休息,对没有严格执行停车休息或故意破坏监控设备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对没有按规定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的长途班线客车,一律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同时严肃倒查所属客运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联合开展非法改装伪装、非法运输危化品车辆排查整治,清理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登记和检验工作情况。对存在非法改装、不符合安全标准、超长超宽超高等问题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以及不配备押运人员、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通过路面查纠倒逼源头整改。对非法改装伪装、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依法予以严惩。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管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托高速公路一级执法服务站、临时执勤站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对于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强制停车休息。要加强凌晨0时至6时、13时至17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通过警灯警示、巡逻喊话等措施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强化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将酒后驾驶查处时段向夜间延伸,提高检查密度和频率,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落实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曝光、抄告制度。对公安民警、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酒后驾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通报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当地文明办。推进禁止酒后驾驶宣传提示进餐馆、进酒店、进娱乐场所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醒驾驶人自我约束。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校车安全预防性“大排查”,做到“五个一”,即:对所有的学校、幼儿园校车和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状况检查,对校车安全管理及存在的问题向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车辆驾驶人征求一次意见和建议,对所有校车行经的路线进行一次实地查勘,将校车安全管理现状和隐患排查情况向党委、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推动解决一批校车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道路条件差、事故风险高、不具备校车安全通行的危险路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校车运行线路;对道路线型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标志标线不完善的隐患路段,及时提出改造建议并推动落实整改,一时难以改造到位的,要竖牌警示,并加强重点巡逻管控,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交警支队。

协同配合单位: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

加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支持治超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局、市运管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规范治超站点建设。制定治超站点设施设备资金补助方案,省交通运输厅与各地签订责任书,保证首批每个市完成2-3个治超站点(其中流动治超站点不少于1个)升级改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资金配套,加快治超站点标准化建设,合理布设新增的动态电子技术监控卡点,健全治超网络;加快治超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地方治超站点与省治超平台信息数据采集、上传、交换功能;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及时调整重点货源单位名单,确保重点源头单位、区域监管覆盖率今年达到70%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2016年达到100%;进一步理顺治超工作关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联合治超3号和4号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特别是对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要处理到位。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安排治安警进驻重点治超站点,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局、市运管管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专项行动。在做好非法改装企业和个人的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有营业执照的,要吊销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要予以查封。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治超督查考核力度。市治超协调机构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每次督查至少覆盖30%;县治超协调机构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每次督查至少覆盖50%。各级治超协调机构可邀请人大、政协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治超督查工作,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办法。各地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内容,年底组织开展治超考核。对超载严重、治超不力的县市区,实行交通项目限批、减拨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运管管理局、市农村公路局。

协同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治理违法渡运行为。深入开展国家《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宣贯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巡查和检查,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严厉打击客渡运船舶超载航行、积载不当、超越航线、冒险航行、擅自夜航及违规渡运客车、危险品车辆等违法行为,该停航的坚决停航,该整顿的坚决整顿。完善“一渡一档、一船一档”资料,重新审查审批条件,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和渡船。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加强通航环境治理。严格执行通航水域巡航规定,加大巡航频次,查纠违章行为。严禁船舶在航道内随意停泊,严肃查处侵占航道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占用航道。加强现场监管,及时驱离非运输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辖区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移交。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水上运输行为。重点查处无船舶船员证书、证书不全或未经水路运输许可的船舶非法从事水上运输行为;航运企业海务、机务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超越经营范围、客运船舶挂靠经营等非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进行安全约谈;对发生事故的船舶要按规定列入重点跟踪名单。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整治通航水域内非法施工、非法建设行为。开展干线航道临跨河设施普查,对非法建设、超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依法向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发送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政府安监部门,提请挂牌督办。开展在建涉水工程大检查,发现非法违规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加强涉水工程审查和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治理危化品谎报瞒报行为。开展水上危化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大检查,对超越经营范围、谎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列为不诚信单位。加强危化品货物装卸现场监管,重点加强内河散化船舶洗舱检查,防止发生混装的危化事故。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化品罐区和油气管线项目,掌握其地理位置、结构分布、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制作平面图。督促水上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年内未完成达标考评的,一律停业整顿。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科室):市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11月上旬)。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围绕集中推进行动,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有关单位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执法、工作督查等手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各种非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实行挂牌督办。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下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集中推进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好的做法,确保集中推进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12月底之前)。各地对集中推进行动进行总结,梳理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巩固提升集中推进行动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每一项整治工作都要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解决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提供线索,为集中推进行动的深入开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严格检查。要对各类安全隐患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建立台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对当时能够解决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出大的问题。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剿式”打击,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要充分利用平台数据、监控录像等科技手段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查处效率。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务求出声势、出效果。

(三)强化督查,狠抓整改。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成立督查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集中推进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级督查组至少覆盖全市隐患点、重点单位和区域的10-20%;县级督查组要100%覆盖。要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确保整改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要加强对集中整治活动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四)及时反馈,畅通信息。各县市区要在11月1525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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