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暂停办理大中型客车备案和增加小客车租赁备案条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暂停办理大中型客车备案和增加小客车租赁备案条件的通知

京交运赁发〔2011〕136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鉴于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内存在的以租赁大中型客车为名,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问题日渐凸显,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乘车人群体生命安危,特提出和重申以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即日起,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暂停办理大中型客车(10座及以上,下同)的租赁备案。

二、已经备案的大中型租赁客车,要对其租赁合同和车辆实际用途进行核查登记。凡存在以租赁为名不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通过提供驾驶劳务变相从事客运经营的,要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该车辆从备案中核销。

三、已备案的大中型车辆办理更新备案时,须提供新车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6个月;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不能提供新的租赁合同的,应当将该车辆从备案中核销。更新后的车辆座席数不超过原车座席数。

四、《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京交运赁发〔2011〕81号)已经发布施行,局将相应修订调整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备案条件。在修订调整之前,暂时取消企业开业备案时“拥有租赁经营车辆”的条件,暂时增加企业开业备案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条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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