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驾驶员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驾驶员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旅发〔20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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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驾驶员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郊区县交通局,各相关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为加强旅游客运驾驶员管理,提高旅游客运行业安全和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实施“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附件1,以下简称监督卡)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发监督卡范围
在北京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依法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上岗(位)备案的旅游客车驾驶员。
二、监督卡使用要求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旅游客车在运营中须摆放监督卡,并采取固定措施。
(二)监督卡的放置位置须便于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一般情况,车长6米以上的客车,可放置在车内左侧驾驶员车窗上方或车身B柱处;车长6米以下的客车,可放置在仪表台右侧座椅前方或乘客车门上方。同一单位的同种车型须统一放置位置。
(三)旅游客车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上岗驾驶员驾驶(人证对应),并在营运中要自觉接受交通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监督卡的配发、领取和缴销
2010年4月19日-5月20日,按照《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集中发放工作安排》(附件2),对现有上岗驾驶员进行监督卡的集中配发工作。
2010年4月19日起,新上岗驾驶员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上岗备案时,领取监督卡;办理离岗备案时,要将监督卡上交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缴销。监督卡的变更、补办通过相关全程办事代理服务事项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实施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制度是贯彻《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强化驾驶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让驾驶员充分认识到使用监督卡对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监督卡配发工作。
(二)各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监督卡管理制度,将其纳入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内容中。一是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及时为驾驶员办理上岗、下岗备案手续,规范监督卡的领取、发放和缴销;二是对监督卡的放置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同种车型车辆,统一摆放监督卡位置;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非本单位上岗驾驶员、本单位未进行上岗备案驾驶员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运营活动。
(三)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将旅游客运企业、驾驶员对监督卡的管理和使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企业和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项目。
(四)自2010年6月1日起,未摆放监督卡的旅游客运车辆不准上路运营。运管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将就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通知要求落实的,依法给予处置。
附件:1.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集中发放工作安排
2.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发放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集中发放工作安排
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发放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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