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修发〔2010〕77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营运车辆运行安全和节能减排,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现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表
2.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备案表
3.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备案表
4.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备案表
5.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及使用说明
6.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变更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检机构是指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可承担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排放污染物及噪声等项目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三条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制订本市综检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备案管理工作;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综检机构备案管理具体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在本市提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的综检机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预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综检机构可通过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网站(www.bjysj.gov.cn)下载需提交的相关表格,或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索取。
第五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综检机构提交的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向申报人当场出具《代理事项告知书》,《代理事项告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备案专用章,存入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监管档案;备案材料不齐全、规范的,要求其补齐补正。
第六条综检机构应在预备案后12个月内,办理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手续,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5日内,持《代理事项告知书》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质监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备案表》(附件二)一式二份;
(三)《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备案表》(附件三)一式二份;
(四)《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备案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第七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日内对综检机构提交的计量认证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求其补齐补正;符合备案管理规定要求的制发《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附件五)。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的有效期为3年。综检机构应当在《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八条已办理备案的综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向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经济类型发生变更的;
(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检测类别发生变动或综检项目发生增减的;
(四)原备案的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综检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时,除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变更备案表》(附件六)一式三份同时,还应根据变更情形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经济类型发生变更的,综检机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综检机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检测类别发生变动或检测项目发生增减的,综检机构应提交变更后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出现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综检机构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当场进行审核。变更备案材料齐全、不规范、无效的,在《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变更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变更备案材料不齐全、规范、有效的,要求其补齐补正。
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变更的,应先到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再向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出手续按歇业备案手续办理,转入手续按预备案和备案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综检机构若暂停或终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前30日内,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或歇业备案手续,并提交《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同时交回《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核,并在《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并收回《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
第十二条综检机构在停业后欲恢复经营的,应在向市质监等部门办理完相关复业手续后15日内,持市质监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到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复业备案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反馈申报人一份,并发放《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
第十三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报送综检机构备案信息,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综检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上述备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证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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