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货发〔2010〕67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相关处室:

为加强对外省市货运经营者的管理,提高道路货运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申请表

2.驻京运输车辆备案表.

3.驻京运输从业人员备案表

4.驻京运输备案证及使用管理规定

5.驻京运输车辆备案卡

6.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变更备案表

7.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省市道路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货运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以下简称“驻京运输”)是指在外省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境内,且连续经营30天(含)以上的货物运输活动。

凡在本市从事驻京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均应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驻京运输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申请表》(附件1);

(四)《驻京运输车辆备案表》(附件2)、驻京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驻京运输从业人员备案表》(附件3)、驻京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驻京运输的停车地址、办公和经营地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还应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二)驻京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和运营方案。

驻京运输申请备案可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网站(www.bjysj.gov.cn)下载需提交的相关表格,或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索取.

第四条驻京运输备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从事驻京运输的,应在驻京运输15天(含)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申请的,应即时予以备案,核发《驻京运输备案证》(附件4)和驻京运输车辆的《驻京运输车辆备案卡》(附件5)。不符合备案申请的,退回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第五条《驻京运输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驻京运输备案证》和《驻京运输车辆备案卡》发生丢失、损坏、污损的,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可向原备案的所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六条已办理备案的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备案有效期内发生以下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日内提交《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变更备案表》(附件6)申请变更备案:

(一)驻京运输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经营地址或停车地址变更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五)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驻京运输若暂停或终止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前15日内,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或歇业备案手续,并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附件7)一式二份,同时交回《驻京运输备案证》。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核,并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反馈申报人一份,并收回《驻京运输备案证》。

第八条驻京运输停业后在原备案有效期内欲恢复经营的,应出具复业申请书和《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到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复业备案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在复业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反馈申报人一份,并发还《驻京运输备案证》。

第九条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应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本市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接受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条驻京运输企业和单位未按规定向道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而未按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申请表

驻京运输车辆备案表

驻京运输从业人员备案表

驻京运输备案证及使用管理规定

驻京运输车辆备案卡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变更备案表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