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赁发[2009]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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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租赁汽车技术管理,保证租赁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维护承租人的安全用车权益,现将《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汽车技术管理,保证租赁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和承租人的安全用车权益,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管理,是指按规定的里程(时间)、项目和作业程序,对租赁车辆实施维护、修理、检测及运行技术服务,确保在租车辆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租赁经营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修理规章制度,组织员工专业技术培训,完备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为承租人提供车辆安全技术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
第二章车辆维护
第五条车辆维护包括整备维护和定程维护。
第六条整备维护,是指对承租人用后归还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根据检查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固、润滑、清洁、补给,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
租赁车辆首次启用或停驶一个月以上启用的,应当先进行整备维护。
第七条整备维护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按照《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表》(见本规定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整备维护由租赁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操作项目及检验作业应当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九条实施整备维护时,应完整填写《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表》(见本规定附件一),事后整理归档。
第十条经过整备维护的租赁车辆,应达到技术状态良好、外观内饰整洁、牌证附件齐全的标准要求,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DB11/T475-2007)7.8之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整备维护的租赁车辆,不得交付承租人使用。
第十二条定程维护,是指按租赁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及相应的维护项目、标准,对车辆进行周期性的技术维护,以恢复和保持其完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租赁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的周期组织车辆定程维护。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
第十四条定程维护由车辆生产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企业或具备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承担;租赁企业具备相应维修及检验条件的,可以自行实施维护。
第十五条租赁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项目和作业程序组织落实车辆维护,不得拖延周期或漏减项目。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租赁企业与定程维护承接企业订立长期委托合同,以保证车辆维护质量稳定和信息数据完整;单车维护完成后,应将机动车维修企业出具的维护检验单和出厂竣工合格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租赁企业自行实施定程维护的,应当完整填写《租赁汽车定程维护作业表》(见本规定附件二),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车辆修理和检验
第十八条租赁企业应当根据租赁车辆运行故障、事故损伤、机件磨损致功能失效等状况,分别进行整车、总成修理和小修、专项修理,及时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
第十九条租赁汽车修理应由具备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承担。租赁企业具备相应维修及检验条件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规定和标准,自行实施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二十条租赁企业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将租赁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得交付承租人使用。
第四章车辆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时,租赁企业应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及使用操作事项,清点随车工具和安全附属用具;同时签订行业通用的《车辆租用告知书》,明确车辆出租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DB11/T475-2007)8.6之各项规定要求,完备在租车辆救援服务预案,为承租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或指导承租人排除车辆运行故障。
第二十三条在租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时限)需要进行技术维护或安全技术检测时,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召回进行维护和检测;无法即时召回的,应当委托承租人就近送达指定的企业、场站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经汽车产品制造商或质检行政部门认定,租赁汽车及其零部件属缺陷产品的,或者在租用中出现安全隐患的,租赁企业应当立即告知承租人停驶,并及时召回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租赁汽车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租赁企业应当逐车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租赁汽车技术管理档案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应使用行业通用的《北京市租赁汽车技术档案》(见本
规定附件三)纸质文本,或者依纸质文本信息建立电子文本,累积记录租赁车辆基本情况和维护、修理、检测、换件、事故损伤与修复等动态状况。
附件应汇集保存单车维护、修理、检测、换件、事故损伤与修复等各类纸质单据。
第二十七条租赁汽车技术管理档案资料与车辆原始户籍档案资料,作为完整的车辆档案一并管理保存,或由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保存。
第二十八条租赁车辆在租赁企业之间进行过户变更的,租赁汽车技术管理档案应当随车移交,以保持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的连续完整。
第二十九条租赁企业在接受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检查与考评时,应当完整提供租赁汽车技术管理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置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和《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对租赁汽车技术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一条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视情给予行业通报批评,或向社会公示:
(一)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修理和安全检测的;
(二)不按规范使用、填写、归集车辆维护作业表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或资料残缺、填写不全的;
(四)将未经维护、修复和安全检测的租赁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
(五)因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造成租赁车辆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三十一条的措施外,可移交交通执法机构,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修理管理制度的;
(二)不履行租赁车辆安全技术事项告知责任的;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救援服务的。
第七条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表
定程维护作业表
北京市租赁汽车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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