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文〔2013〕14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7月29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16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的拟定、送审、讨论、决定以及实施和后评估。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按照规定报批。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重大决策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拟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国土资源文件草案;
(二)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或修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矿产资源规划(送审稿);
(四)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五)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六)其他需要作为重大决策的事项。
上级文件对省级国土资源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包括紧急下发文件和应急处置事项);
(二)人事任免;
(三)重大决策作出前的程序性安排。
第三章重大决策程序
第七条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机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决策建议。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机构。
第八条决策承办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等主要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根据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就决策草稿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
第十条决策承办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就重大决策草稿征求全部或部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4〕65号)执行。
第十四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项目中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按照《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文〔2007〕24号)执行。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决策项目应当进行廉洁性审查评估的,由驻厅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对规范性文件外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机构认为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补充或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要求决策承办机构办理,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合法性审查可以会稿方式进行。以会稿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机构在公文处理单上的意见即为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能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前,决策承办机构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草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法需要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廉洁性审查评估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的,还需要附上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草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草案提交会议研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承办机构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厅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之前可以安排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厅主要负责人或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厅主要负责人或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重大决策实施和后评估
第二十条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后,负有履行职责的厅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属于厅发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实行后评估制度。厅发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估工作在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内进行,由决策执行机构组织。
第二十三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制作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分析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建议。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及时研究决策后评估报告,并作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废止或修改决策等决定。
第二十五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决策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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