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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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闽交建函〔2014〕45号
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港航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精神,规范我省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更好地服务港口生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且需要减载靠泊或清仓移泊的,申报核定程序如下:
(一)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开展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申请文件、码头的检测评估报告和能力论证报告(均一式两份)报管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管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省港航局并抄送省厅。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和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港航局具体负责我省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港政、海事、引航、设计及检测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根据审查复核情况出具核定意见;及时将核定的减载靠泊等级和相关靠泊限定条件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局网站上对外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交通运输部。
(三)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码头清舱移泊的组织论证、核定和对外公布工作,清舱移泊相关工作按部规定执行。
二、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应加大宣贯力度,对符合条件且确需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码头,应督促港口经营人按程序开展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并及时上报核定。
三、《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码头靠泊能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码头靠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核定的等级和条件的船舶靠泊码头作业,保障港口码头和船舶安全。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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