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干线建设省补政策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干线建设省补政策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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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干线建设省补政策的补充通知
闽交规〔2014〕18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委(局),省公路局:
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省补政策已于2012年印发执行(闽交规[2012]25号、64号)。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经研究,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划,原则上“八纵十一横十五联”国省道项目应按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镇镇有干线”项目按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鉴于我省地形条件较复杂,部分项目目前及将来一段时期交通需求较小,如按规划要求一步实施到位难度大、造价高,为此,对此类项目,允许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灵活选用技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其中,属于省道的路段允许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省补对应按三级公路标准执行,此类项目建成后省厅没有新政策出台前,其提级改造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补助;属于“镇镇有干线”的项目允许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省补相应按农村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执行。
对上述调整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并报省公路局审定。省公路局应加强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从严把关,避免将来重复建设,确保交通投资发挥最佳社会经济效益。
二、为进一步发挥省补政策的引导作用,参照交通部的做法,在现行的省补标准基础上,增设单个项目省补上限,即:单个项目省补上限按不超过现行路线省补标准(含车道调节系数及苏区老区系数)的2倍且不超过批复概算(一阶段设计的按预算)建安费70%控制,超过上限的按上限安排。同时,为统一规范省补资金的计算,调整桥隧省补宽度上限设置,一级公路桥隧省补上限由原定六车道调整为24.5米,二级公路桥隧由四车道调整为17米。
三、为促进发挥各地积极性,争取交通运输部对我省国省道建设的最大支持,对纳入部车购税投资计划项目,若部补总额高于省补,则按部补资金安排。
上述事项从《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的通知》(闽交规[2014]1号)内的项目开始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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