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承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承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承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交政法〔2014〕6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和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3〕21号)要求,我厅将省级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普通公路审批(跨省、设区市)”、“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船舶登记(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等四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承接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为做好下放和承接的相关衔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各审批事项监管不缺位,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普通公路审批(跨省、设区市)”、“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的下放承接问题
对跨省、跨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案件,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的原则办理。首先,由起运地所在的市公路局统一受理(外省进入我省的,进入本省地界的辖区地市公路局视为起运地),并对不可解体物品及车货外廓尺寸、质量、装载与固定,警示标志、标识设置等进行现场勘验。其次,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许可申请材料传送途经沿线地市公路局,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勘验核查本辖区线路,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勘验意见。最后,由起运地的市公路局根据沿线单位的勘验意见最终出具审批意见,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超限运输通行证。
各地市公路局应重点强化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线),跨(穿)越公路修建设施等涉路施工的审批管理,明确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与被许可人签订协议,明确并落实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内容、范围、期限,安全保障、道路保洁、保畅通等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涉路施工许可的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公路产权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以上两项省级的路政许可审批自2014年4月1日起由各市公路局受理,省公路局不再受理。在上述审批事项下放过渡期间,省公路局应做好下放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做好行业管理。各地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省公路局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确保路政许可管理不缺位、安全监管不放松和下放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二、关于“船舶登记(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的下放承接问题
从即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为过渡阶段。省港航局做好下放相关事宜的准备工作,完成相关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内河船舶登记、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的运作模式、审批流程、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放得下,管得住”。
从即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为承接阶段。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应严格按照下放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运作模式、审批流程、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承接工作。
省港航局应做好上述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指导工作,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2014年7月1日起,省港航局不再受理“船舶登记(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工作。
三、关于承接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问题
由厅运输处按照部里的要求做好相关承接工作,并纳入厅行政服务中心许可事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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