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业务协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业务协作意见的通知

闽交政法〔2013〕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为加强我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公路、港航、运管等交通管理机构之间的行政执法业务协作,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形成执法合力,实现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业务协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业务协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公路、港航、运管等交通管理机构之间的行政执法业务协作,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形成执法合力,实现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执法协作重要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综合执法、公路、港航、运管等机构参加,研究解决执法与管理有效衔接的重要问题,协调相关协作事项,确定相关具体措施和办法。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也可视情委托联席会议相关组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召开临时性专题联席会议。

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管理和执法无缝衔接。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公路、港航、运管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地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信息资源。当前,要依托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案件处理系统、厅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等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同时积极相互开放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互查询便利条件。

三、推行违法信息抄告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力度。公路、港航、运管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许可、审核、备案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制止,收集(保留)违法证据,并将相关违法情况书面及时抄告给同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时效性强,不及时处理将对执法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情况。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原抄告单位。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侵占、损毁、破坏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抄告同级交通管理部门。时效性强,不及时修复、清理将对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情况。相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清理,并在修复、清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给原抄告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四、整合交通管理手段,提升办结案件的执行力。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将案件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抄告给相关交通管理机构。在案件办结前,相关交通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该管理相对人与立案事项有关的许可申请或补办相关已扣押的证件。

五、建立协办会商机制,提高重大案件的办理水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交通管理机构协办的,可向对方发出协办函,函件应写明协办事由、协办内容、要求、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协办函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回复。对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等环节应当书面征询公路、港航、运管等原许可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原许可机构派员参加讨论。原许可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出明确意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充分考虑原许可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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