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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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交科教〔2012〕16号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省福州港口局、省湄洲湾港口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规划办、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为做好我厅电子政务工作和规范交通运输政务信息目录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根据省政府《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2012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98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6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共享办法》),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编目和管理有效进行,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直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下称相关单位及处室)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登记、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部门政务信息用户目录、部门政务信息目录、部门政务应用系统目录、部门政务业务数据库目录等四类目录。
(二)省级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包括基于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之上的省级政务信息用户总目录、政务信息总目录、政务应用系统总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总目录。
(三)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目录系统)。目录系统是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组成部分。目录系统由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用户管理系统)。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用户登记管理服务,为各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目录服务。
政务信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目录登记、更新和审核服务;为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目录复核和目录发布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目录服务系统)。为政务信息用户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和展现服务。
第四条(组织实施)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运行全省省级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组织开发全省省级统一的目录系统,组织编制《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协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单位及处室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目录编制,并通过目录系统完成本单位目录成果的登记、审核、管理和更新维护。
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在厅信息办指导下,负责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复核、汇总和发布,负责目录系统的应用技术指导。厅信息办负责相关单位及处室的厅政务信息目录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目录编制和登记
第五条(统一目录系统)目录的编制、登记、更新、管理和使用,通过全省省级的目录系统实现,厅相关单位及处室不得另行建设目录系统。
第六条(目录系统用户)目录系统包括三种用户角色:目录登记员、目录审核员和目录复核员。目录登记员负责本单位或本处室的政务信息目录的登记和更新;目录审核员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政务信息目录的审核;目录复核员负责政务信息目录的复核和发布。
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指定本单位处室的管理员、目录登记员和目录审核员。
单位部门管理员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分配目录登记员和目录审核员的角色;负责政务信息用户注册,并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定义政务信息用户在各类政务系统中的角色和权限。
通信中心受厅信息办委托承担目录复核员的工作。
第七条(目录编制)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和《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组织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包括政务信息用户、政务信息、政务业务数据库、政务应用系统等内容的目录编制。
政务信息、政务数据库和政务应用系统编目。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对本单位本处室的职能、业务事项、业务信息及信息指标、政务应用系统、政务业务数据库等进行编目。编目要保证内容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命名的准确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不得瞒编、漏编、错编。
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在系统编目时应根据《共享办法》中的信息分类,将部门政务信息分为三类:受限共享类、非受限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其中受限共享类、非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目录组成部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对于受限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并向厅信息办说明;对于受限共享类,应说明其共享范围。
第八条(目录登记)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在系统编目完成后,目录登记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按有关要求逐条登记目录。
第九条(目录审核)厅相关单位及处室的目录登记后,目录审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按有关要求逐条审核目录。若有问题,应及时反馈意见给目录登记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目录复核)厅相关单位及处室的目录审核通过后,目录复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逐条复核目录。若有问题,应及时反馈意见给目录登记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目录发布)厅相关单位及处室的目录复核通过后,目录审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打印已复核通过的目录,并盖章确认后上报厅信息办,由复核员发布目录。
第三章目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检索)部门政务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目录服务系统,按主题、行业、部门和关键字检索、发现和定位全省交通政务信息,查看政务信息的详细描述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规划与审核)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利用政务信息目录规划信息化项目,厅信息办利用政务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标准制定)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利用政务信息目录,制定相关信息标准,并在统一的标准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信息资产管理)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根据政务信息目录,参照现有会计制度对资产管理的办法,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更新维护)厅相关单位及处室应负责更新维护本单位的部门业务信息目录。因职能调整、政务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相应目录。厅有关处室及部门承担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应补充登记相关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目录、政务应用系统目录。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办负责督促落实目录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将目录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纳入省交通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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