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2〕1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公治〔2012〕203号),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责,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爆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的意义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民爆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运输通报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管控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过程;要督促我省运输企业加强对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二、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运输过程动态管控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我省运输企业的监管,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产品,并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营运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确保车载终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不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要坚决查处并责令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到位的,坚决取消经营许可。
三、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收到公安部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后,对我省负责承运的运输企业要及时对其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函复公安机关,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我省运输企业承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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