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交运〔2012〕120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

经研究,现印发执行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印发的《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交运安〔2009〕219号)停止使用。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9号),加快我省大物流建设,积极推进公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步伐,调动各地建设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的积极性,用好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补助资金,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布局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批复的新建一级、二级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以下简称枢纽站场项目,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及物流园区)。

汽车客运站和货运站、物流园区的设计和建设必须分别符合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运管局负责全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执行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单列市枢纽站场项目中央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由计划单列市负责,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枢纽站场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企业自筹资金组成。

第五条枢纽站场项目工程建设与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行签订招投标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双合同制度。项目建设过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枢纽站场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站级标准。

第六条枢纽站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手续,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枢纽站场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文和工程现场施工照片等材料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省运管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厅上报交通运输部申请资金。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枢纽站场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文和工程现场施工照片等材料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运管局汇总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级公路运输站场规划、各设区市公路枢纽规划与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

第七条枢纽站场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分阶段拨款的方法,即项目经建设部门施工许可且主站房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文和工程现场照片等)报送省运管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文件预拨70%的资金,并随文将省补资金拨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枢纽站场照片等)报送省运输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文件拨付剩余的30%的资金,并随文将省补资金拨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八条枢纽站场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落实规划、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银行专户,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候车厅、售票厅、停车场、货运站场、仓库以及信息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生产功能设施的建设和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站内办公场所建设。枢纽站场应按标准重点保障候车换乘的主要功能,不得过度配套商业设施。枢纽站场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使用福建省公路运输站场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向省、市交通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完成情况和基建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枢纽站场项目法人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交通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配套资金同步到位。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辖区内枢纽站场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投产,及时使用福建省公路运输站场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档案,并通过该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运管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完成情况和基建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采取暂缓、停止资金拨付、追回补助资金或扣减基本建设补助计划项目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第八、第九条规定的;

(二)擅自降低站场建设标准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需要暂缓、停止资金拨付、追回补助资金或扣减基本建设补助计划项目的其它情形。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按规定准确、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严格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在安排枢纽站场项目时可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交运安〔2009〕219号文印发)停止使用,根据该文已下达的枢纽站场省级投资资金统一改为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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