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交运〔2012〕10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农村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发展,保障农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济、舒适,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闽交运〔2010〕59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给与一定补助。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的新购置客运车辆。

第三条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本地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

(二)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农村客运推荐车型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四条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补助资金上浮5%: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内含20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新购置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农村客运车辆投入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更新购置的(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

第四章补助方法

第六条符合补助对象及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汇总本公司上年度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情况,填写《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有关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具体明确和审查把关,确保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条件、标准的准确无误。

第七条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农村客运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审查并将《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运管局。

第八条省运管局对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文件并随文将省补资金拨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补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农村客运企业。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发放及执行情况报省运管局。省级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助对象的资格、补助车辆的条件、应补助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对申报补助的车辆相关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用在补助车辆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将享受补助的农村客运企业和车号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补资金跟踪管理;省运管局对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省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将采取停止资金拨付、追回已下达全部补助资金直至限制运输企业新增客运线路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客运企业接受其他企业挂靠经营,或挂靠车辆及变相挂靠车辆的;

(二)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客运企业,在购车后6年内转卖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车辆购置价格”由购车发票金额、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两部分组成。补助资金以千元为单位,以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车辆购置时间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起算。当年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于每年下半年调整预算时予以调整;当年财政预算补助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2012-3-27农村客运车辆管理办法附件1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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