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交财〔2012〕70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doc

http://www.fjjt.gov.cn/xxgkml/xgg/cwsj/201301/P020130102574188419151.doc

季度报表.xls

http://www.fjjt.gov.cn/xxgkml/xgg/cwsj/201301/P020130102574188524251.xls

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专项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从中央、省财政和其他渠道筹集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专项用于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

交通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交通运输专项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车购税及港建费等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资金、港建费地方分成资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世界银行或亚洲银行政策性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从其他渠道筹集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交通专项资金的拨付、核算、使用、决算、结转、账户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办理交通专项资金的筹措、归集、拨付、核算、结转等事务性工作,并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具体履行以下交通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金需求和拼盘方案,测算当年省级交通建设资金缺口,提出交通专项资金筹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专项资金筹集方案,办理筹融资、偿还及后续工作中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三)对交通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理请款、拨款等具体事务;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控制。

第五条【资金拨付原则和程序】交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拨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直属各相关单位(以下称厅直相关单位),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和转拨付。

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规定资金随文拨付的,由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办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给相关用款单位。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需要按项目进度请款拨付的,由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办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给相关用款单位。

(三)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交通运输专项业务费、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和贴息等不需要按项目进度管理的资金,由相关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向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提出季度用款申请,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根据用款申请办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用款单位。

第六条【会计核算管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交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各用款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交通专项资金明细科目,做到资金和项目对应关系明晰、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新增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名称。

第七条【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交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下述要求设置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级科目:拨入专款;

二级科目:国省道建设与改造、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养护、国省道安保工程、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公路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灾害防治、撤渡建桥、渡船更新和渡口改造、公交车辆购置更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运输枢纽站场建设、国防公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补助、陆岛交通码头、规划和前期经费、农村客运车辆购置更新、甩挂运输企业奖励及车辆购置、公交场站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科技教育经费、路政治超站点建设、综合执法形象建设、对台客运码头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和贴息、港口建设资本金、公共航道及防波堤建设;

三级科目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按具体项目自行设置。

第八条【执行和调整】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和项目遴选工作,根据资金量、项目可行性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编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预算)。

年度项目计划(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金额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相关规定程序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资金结余结转】各用款单位属于经常性支出的交通专项资金,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同一项目继续使用;属于一次性支出的交通专项资金,项目终了后,结余的资金应在项目决算完毕一个月内交回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结余交回的交通专项资金,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应当将其纳入次年资金拼盘,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决算编制】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按相关规定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的交通专项资金,可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决算办法办理;属于省级补助的交通专项资金,要单独编制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报表报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在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之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季度报表》,并抄送省交通建设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专门核算、管理省级交通专项资金。省级交通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存储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三条【在线监控】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省级交通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余额和明细账单的网上查询权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省级交通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实行在线监控,并将在线监控结果作为交通专项资金拨款审核依据之一。对无故滞留交通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暂缓拨付当期资金。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交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对各单位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审计和抽查的结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在每年2月份,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以及对下级用款单位的交通专项资金检查(审计)工作计划。

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当年交通专项资金总量、明细项目省补资金收支和结余、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在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检查(审计)工作计划中,各单位对下级用款单位每年应安排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应抄报省厅。

发现违法、违纪、违规使用交通专项资金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停拨、扣回有关交通建设资金,暂停安排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项目省级补助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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