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交运〔2014〕131号

沿海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湄州湾港口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沿海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厦门港口管理局、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沿海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照《通知》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于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给省国资委。其他的省属各有关企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二、请沿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详细了解所辖区域2014年度船舶拆解和更新的数量,并根据《通知》标准测算补助资金的数额,认真填写《提前拆解或者新建船舶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于4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年度所辖区域所需补助的资金申请及附件2。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并商财政厅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核。

三、请沿海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每半年的发放情况及《提前拆解或者新建船舶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表2)于2014年6月15日、2015年1月1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并商财政厅后报交通运输部。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调查,不虚报、不漏报,务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把所辖区域本年度需补助的船舶情况及补助资金数额送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张秀清,联系电话:0591-87077872省财政厅陈泽锦,联系电话:0591-87097426

附件:1.提前拆解或者新建船舶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提前拆解或者新建船舶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补助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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