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交政法〔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下发后,全省治超工作逐步深入,车辆超限超载率基本控制在5%以内,为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较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但我省治超工作进展不平衡,尚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工作力度有所减弱,有些路段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反弹,甚至发生因超限超载车辆压塌桥梁、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为深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加大力度在全省开展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工程施工路段、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车流量大的路段,以及大宗货物集散地和港口码头周边超限超载运输多发路段;二是运载砂石、水泥、煤炭、钢材等货物的重型货车和非法改装的车辆。

主要任务:一要查处一批恶意超限超载案件,坚决打击非法超限运输损坏公路的行为;二要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驶;三要加强对辖区内大中型煤场、水泥厂、沙场、石材厂、碎石料场、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的重点巡查和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四要责令非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原状。

二、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罚、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和卸载等工作。

2.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

1.加强机动车辆登记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治超公务等违法行为。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配合交通部门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交通、公安部门应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治超工作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职责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合力推进治超工作的开展。各地应将联合治超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省治超办。为保证治超工作顺利推进,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将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大联合查处力度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遇有超限运输检测站出现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应及时增派警力,对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工作正常进行。

各地重点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全天候执勤,每班须配备路政执法人员6-8名。同时要实行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派出巡查小组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桥梁、超限超载运输多发路段的巡查力度。

(三)齐抓共管,严把治超源头关

1.以点带面,强力推进

为推动源头治超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针对货源单位数量众多,无法逐一进驻的实际困难,各地应加强对货源单位相对集中区域的主要路口的监管,以点卡面,严打超限超载。

2.严查非法改装车辆

一是各地可在当地发布关于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清理整顿的通告,要求当地货运企业、货运车辆车主对所属货运车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货运企业、货源单位、车辆集散地等,摸排非法改装车辆状况,逐个企业检查、整改非法改装车辆,并结合车辆年审综合性能检测把关,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拆除、恢复原状。二是各地交通路政部门应及时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情况通报和移交给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四)规范治超行为,严防公路“三乱”

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一2004)国家标准进行认定,并据此纠正超限超载行为。各地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必须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内进行。非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得对上路行驶的同一趟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重复处罚。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得只罚不卸或以罚代管。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五)加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细化应急预案,确保公路畅通。一旦出现车辆大量滞留检测等情况,可以临时缩小检测范围,对轻微超限车辆可先放行,切忌激化矛盾。对确实无法查处的车辆要立即通知下行沿线交通和公安部门,按照“灵活处置、确保安全、分段截查,分化瓦解”原则进行处理。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大力做好治超的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标语、宣传车以及上门走访、沟通,听取意见建议,签订合法装载责任书(协议书)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引导运输企业、货源企业、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树立爱护路桥的观念,最大限度地降低治超阻力。

(七)加强队伍管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治超检测站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周到、良好服务作为治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文明执法意识,严格执行纪律,做到行为规范,文明执法,确保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

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和数据统计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月报表》一并报省治超办,省治超办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李为华,0591-87077713;黄庆霖,0591-87077716。

附件: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月报表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月报表

单位(盖章):

路面治理情况

源头治理情况

宣传教育情况

填报说明:1、路面治理情况包括:交通、公安上路执法人员人次,检查

货运车辆和查处超限车数量,卸载货物吨数。

2、源头治理情况包括:货物源头监管和非法改装车辆查处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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