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交运〔2014〕116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落实。

一、各地要加快建立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管理工作协商、协调、协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城市配送工作发展的措施、办法,及时协调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二、各地要加大城市共同配送网络布局。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科学构建城市分拨中心、共同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点三级城市配送物流服务网络。解决城市配送中存在的问题,突破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瓶颈,满足群众需求。

三、各地要加快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严格贯彻《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选项技术要求》(GB/T29912)的具体规定,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并推广应用冷藏、恒温等特种厢式货车和商品条码、射频识别等技术,鼓励购买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各地要明确城市配送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配送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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