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通知
闽交安明电〔2013〕20号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通知》(闽政办法明电[2013]28号)转去,并将我厅有关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送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报送程序和时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管理部门,下同)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小时内上报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厅。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报送范围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闽交办安[2012]35号)有关规定,明确报送范围和权限。
(一)道路运输
1、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
(二)交通建设
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交通建设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发生地和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
(三)水上交通及港口经营
1.对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事故发生地和经营者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
2.涉及“四客一危”和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都要上报。
3.港口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管理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单位。
(四)行业安定稳定信息。对涉及本行业安定稳定的事端或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应在及时发现和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省厅。
三、进一步严格突发事件报送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对本辖区或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未在事故发生起5小时内报送至省厅值班室的,视为未及时报送,除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进行相应扣分外,还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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