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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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闽交办安〔2012〕3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2年1-8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9号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闽交运〔2010〕74号,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个别地区、单位突发事件情况漏报、迟报、报告要素不完整和没有及时续报等问题,个别单位领导对信息报送的规定、办法及职能区分不够清楚、信息报送有相互推诿的苗头,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为此,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进一步强调和规范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应急值班和牵头处室分工落实
信息报送必须遵循“分级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交通运输部接收信息部门为部应急办,省委、省政府接收信息部门为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厅接收信息部门为厅总值班室(联系方式见附件1),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员接收突发事件报告后,按《值班工作须知》中“应急事件处理规定”处理。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和险情,省厅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牵头处置,其中,道路运输、内河水上交通、港口经营事故,行业综治事件(恐怖、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类由厅安监处牵头;群众上访、公共卫生及厅机关办公大楼综治内保、消防突发事件类由厅办公室牵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事故,自然灾害、交通基础设施塌方、溜方导致交通中断等突发性事件类由厅建管处牵头;道路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停运(罢运、旅客滞留等)类由厅运输处牵头;厅属院校突发事件和险情类由厅科教处牵头;厅其他处室配合。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归口负责,明确分工,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突出重点,强化16类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报送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敏锐性,对16类突发事件的类型和定性要熟知于心,亲自把关,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快速、准确高效。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造和处理办法》规定,16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
3.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4.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5.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6.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7.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8.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9.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10.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11.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12.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13.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14.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15.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16.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以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厅和当地政府报告;书面信息报告最迟不能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特殊情况下,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待条件许可时再补报。省厅牵头处室应于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将信息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并按规定续报处置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的指示批示。厅办公室负责向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送综合性报告,同时严格把握应急新闻宣传口径。
三、依法依规,强化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水上交通、港口经营及行业综治内保事故的信息报送
(一)道路运输
1.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省厅牵头处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将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2.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省厅牵头处室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交通建设
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交通建设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发生地和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省厅牵头处室会同省交通质监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三)水上交通及港口经营
1.对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事故发生地和经营者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2小时内)报告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省厅牵头处室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2.涉及“四客一危”和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都要上报。
3.港口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管理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单位。省厅牵头处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将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情况。
4.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省厅,并报相关的厅直行业管理部门。省厅牵头处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根据厅领导指示,将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情况。
(四)行业综治内保
对本行业综治内保的不稳定苗头及事件,牵头处室要坚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视事件等级,根据厅领导指示,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将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水上交通、港口经营及行业综治内保事故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联络信息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上半年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附件下载]
联络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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