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闽政办〔2009〕181 号
颁布日期:2009-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1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

(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

(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

(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

(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

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一)自查阶段(2010年2月底前完成)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对负责清理的每部法规认真按照《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参考方案》(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效果评估,对法规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法规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提出的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所依据的上位法应具体到条款,理由应充足、明确、具有说服力。各责任单位应于2010年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4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研究形成清理意见,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

(三)协同配合清理阶段(2010年9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好研究、审查以及启动立法程序等后续各项清理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按照《清理方案》的要求,对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清理要求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效运作,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清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清理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特别要切实把握清理标准,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撰写翔实的评估报告,提出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切实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确保清理质量。

三要强化沟通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主动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主动寻求省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的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掌握各责任单位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疑难问题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列入清理范围的135部地方性法规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2.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参考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列入清理范围的135部地方性法规

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2件):

1.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福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省公安厅(10件):

1.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2.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4.福建省消防条例

5.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6.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7.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8.福建省禁毒条例

9.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0.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监察厅(1件):

1.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

省民政厅(3件):

1.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2.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公务员局(3件):

1.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省司法厅(4件):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

4.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省民族宗教厅(1件):

1.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6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5.福建省森林条例

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省农业厅(9件):

1.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2.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3.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5.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6.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7.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农办(1件):

1.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

省水利厅(6件):

1.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5.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6.福建省防洪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6件):

1.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

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4.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测绘局(1件):

1.福建省测绘条例

省海洋与渔业厅(8件):

1.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4.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7.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8.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省财政厅(4件):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件):

1.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3件):

1.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3.福建省港口条例

省信息产业厅(1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省经贸委(1件):

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2件):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

2.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工商局(3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

省质监局(1件):

1.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省安全生产监督局(1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省统计局(1件):

1.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1件):

1.福建省旅游条例

省物价局(1件):

1.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省教育厅(7件):

1.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4.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6.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办法

省科技厅(5件):

1.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5.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省文化厅(1件):

1.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省卫生厅(7件):

1.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4.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6.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7.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省人口计生委(3件):

1.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条例

省体育局(1件):

1.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档案局(1件):

1.福建省档案条例

省广电局(1件):

1.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省地震局(1件):

1.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台办(3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2.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

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省外经贸厅(1件):

1.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

省侨办(4件):

1.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3.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

4.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2件):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4.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5.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7.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9.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1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环保厅(2件):

1.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省军区(2件):

1.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2.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附件2:

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参考方案

一、目的

通过调研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法规产生的社会效果,对法规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提供依据。

二、基本做法

(一)评估标准:

1.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等;

2.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3.是否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矛盾;

4.是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问题。

(二)评估方法:问卷调查、座谈论证、实地考察等。

(三)评估程序:

1.制定评估实施方案。评估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具体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等;

2.采集评估信息。确定评估信息采集的区域和对象,通过多种评估方法,收集评估信息;

3.形成评估报告。通过整理和分析评估信息,得出评估结论。

(四)评估报告:评估活动的概述、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评估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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