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的通告 榕政〔2014〕5号 为加强公交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的通告
榕政〔2014〕5号
为加强公交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公交运营单位和客运场站公司应当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秩序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区公交行业配备安全员,确保安全运营。
二、公交安全员在出勤时,将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标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运营公交车、公交场站进行安全巡查,重点对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和盯防,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入站上车;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疏散乘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兼顾防盗防窃、维护乘车和治安秩序,倡导文明礼让、尊老爱幼的风尚。
三、广大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员检查、疏导,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坐公交车或进入公交场站。
四、安全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时,应当予以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可阻止其上车,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坐公交车或进入公交场站时,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六、在公交车、公交场站发现可能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伤亡、损失的疑似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公交运营单位、客运场站公司应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疏散群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坐公交车以及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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